
教务
高质量教育体系
法学学士专业致力于提供与时俱进、以伊斯兰价值观为基础的高质量法学教育,培养卓越且诚信的毕业生。
评分制度
本页面将说明考核要素、评估方法、补考政策及与学习成果评分相关的学术规定。
正式政策将在本课程正式确立后发布。
评价全面、系统且持续地进行,涵盖学习过程与学习成果。评价遵循客观、公正、透明、可问责与教育性原则,并以由毕业生学习成果(CPL)分解而来的课程学习成果(CPMK)为导向。
形成性评价 —— 课程进行中
- 课堂讨论与模拟法庭的积极参与
- 个人与小组作业:案例分析与法律备忘录
- 案例研究与课堂展示
总结性评价 —— 整体达成度
- 期中考试(UTS)
- 期末考试(UAS)
- 结果与形成性评价一并汇总为该学期的学习档案袋
评价方法
- 表现观察 —— 模拟法庭与调解中的实务技能、纪律性与分析能力
- 项目式评价 —— 学习项目、法律案例研究,以及合同、诉状与规章的起草
- 笔试与口试 —— 通过论述、测验与问答,检验理论掌握与运用能力
- 档案袋 —— 作业、报告、案例研究,以及合同草案、法律备忘录等成果的整体评价
评价工具
所用工具包括评分量规、观察记录表、检核表、反思日志,以及学术与专业报告。过程性评价采用各门课程学期教学计划(RPS)中所定的量规。
评价的性质
- 客观且可测量 —— 依据既定量规进行,结果可被问责
- 全面且持续 —— 贯穿整个学期
- 以分析与应用为本 —— 不仅考查理论掌握,也考查案例分析与概念运用
- 以问题解决为导向 —— 训练批判性思维,使毕业生能以合乎伦理的方式应对职业挑战
资料来源:法学学士课程《成果导向教育课程方案》第十章「评价机制、程序与工具」,日期为 2026 年 2 月 13 日。
